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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外发补贴,未申报个税被罚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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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专注与精耕,是明税区别于其他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所的最重要特色之一。提供最优化的税务方案是明税的专业追求。



案情简介:

近期,江苏省南京市税务机关查处了一起保险代理公司隐瞒收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件。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补征个人所得税222.9万多元,罚款111.5万元的处理决定,相关税款和罚款已追缴入库。
不久前,检查人员在对X保险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保险集团公司2012年~2016年期间,为其子公司南京F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发放佣金补贴的行为存在涉税疑点,F公司涉嫌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税务机关决定立即对F公司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认真查阅了F公司的财务信息、发票申领情况及各税种的申报缴纳情况,并对企业申报表相关数据的勾稽关系进行了分析,发现该企业账目上的工资支出与同期企业个人所得申报信息并无太大差距。检查人员于是调整核查方向,重点核查了F公司与总部资金往来、劳务报酬支付等资金流水情况,发现F公司与总部之间有关业务员报酬的资金往来,主要通过该企业负责人方某个人账户来进行。检查期内,方某个人账户先后共汇给集团1.5亿多元,而集团汇入其账户的金额为1.7亿多元。从企业账面数据看,F公司只对集团支付的1.5亿多元入了账,并进行了个税申报,有2378万元收入并未入账。
经查,X保险集团对下属子公司业务人员的报酬支付方式为佣金加补贴,而F公司在收到资金后,账目中未对集团提供的2378万元补贴费用作处理,并且也未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补征税款,并进行了处罚。

要点提示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中,时常有公司通过费用报销,账外发放工资薪金、劳务费用的方式,以减少代扣代缴员工个税的行为。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若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除了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外,还会面临滞纳金及0.5倍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责任。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税务报,明税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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